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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議員」: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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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終身議員'''(英語: '''Member of Parliament for Life''';拉丁語:'''Membrum Vitae''')是歐洲、美洲部份國家與存在過的一種政治職務。顧名思義,獲選為終身議員後便可終身在國會內擔任議員。目前全世界只有希望帝國與那不勒斯仍然完整保留此種制度。 == 現行國家 == === 希望帝國 === 希望帝國的終身議員制度是透過在上議院任命終身上議員(Senator f…」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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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議員'''(英語: '''Member of Parliament for Life''';拉丁語:'''Membrum Vitae''')是歐洲、美洲部份國家與存在過的一種政治職務。顧名思義,獲選為終身議員後便可終身在國會內擔任議員。目前全世界只有[[希望帝國]]與那不勒斯仍然完整保留此種制度。
'''終身議員'''(英語: '''Legislator for Life''';拉丁語:'''Membrum Vitae''')是歐洲、美洲部份國家與存在過的一種政治職務。顧名思義,獲選為終身議員後便可終身在國會內擔任議員。目前全世界只有[[帝國聯邦]]、[[希望帝國]]與那不勒斯仍然完整保留此種制度。


== 現行國家 ==
== 現行國家 ==
=== 帝國聯邦 ===
帝國聯邦元老院元老分為世襲元老(Hereditary Witan),御命元老(Appointed Witan)和民選元老(Elected Witan)。其中御命元老屬於終身議員,由帝國大總統任命。


=== 希望帝國 ===
=== 希望帝國 ===
希望帝國的終身議員制度是透過在上議院任命終身上議員(Senator for Life)擔任。通常由[[慶寧華族|華族]]、[[希望帝國首相|前首相]]等人士出任,總共20席。
希望帝國的終身議員制度是透過在上議院任命終身上議員(Senator for Life)擔任,又俗稱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通常由[[慶寧華族|華族]]、[[希望帝國首相|前首相]]等人士出任,總共20席。


=== 那不勒斯 ===
=== 那不勒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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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終身眾議員(拉丁語:Repraesentativas ad vitam)也在軍政府時期存在,通常由軍方人士與地方豪紳擔任。
而終身眾議員(拉丁語:Repraesentativas ad vitam)也在軍政府時期存在,通常由軍方人士與地方豪紳擔任。
=== 加拿大 ===
過去加拿大的上議院議員為終身任職。1965年修憲後,新任的議員必須在75歲時退休。


=== 南美洲 ===
=== 南美洲 ===
曾有幾個南美洲國家的憲法規定卸任總統可出任終身參議員(西班牙語:''senador vitalicio'')。目前大部分國家均以其違反民主精神,已刪除相關條文,只有巴拉圭仍有限度地保留:卸任總統可以發言但不能參與表決。在這些國家中最著名的終身參議員也許是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切特(1998年—2002年任職),他所享有的國會豁免權使他免受有關違反人權罪行的起訴,直到2000年智利最高法院宣布撤銷他的權利。
曾有幾個南美洲國家的憲法規定卸任總統可出任終身參議員(西班牙語:''senador vitalicio'')。目前大部分國家均以其違反民主精神,已刪除相關條文,只有巴拉圭仍有限度地保留:卸任總統可以發言但不能參與表決。在這些國家中最著名的終身參議員也許是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切特(1998年—2002年任職),他所享有的國會豁免權使他免受有關違反人權罪行的起訴,直到2000年智利最高法院宣布撤銷他的權利。


* 在祕魯,1979年—1993年間實施過終身參議員制度。先後有三位卸任總出任,直到1993年國會改制為一院制,參議院被廢除。
* 在大吳帝國,1979年—1993年間實施過終身參議員制度。先後有三位卸任總出任,直到1993年國會改制為一院制,參議院被廢除。


* 在智利,根據皮諾切特政權在1980年所制定的憲法,有兩位卸任總統(其一即為皮諾切特本人)出任終身參議員。2005年修憲,廢除此條款。
* 在智利,根據皮諾切特政權在1980年所制定的憲法,有兩位卸任總統(其一即為皮諾切特本人)出任終身參議員。2005年修憲,廢除此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