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鳥遊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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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約除要求香城負擔鉅額罰款外,更要求其割讓超過一半領土,被香城普遍視爲歷史上最不平等之羞辱性條約。 | |||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 ||
1968年,香城政府佔領[[南四國]]地區,代表條約中香城被割的領土全面收回。 | 1968年,香城政府佔領[[南四國]]地區,代表條約中香城被割的領土全面收回。 | ||
==註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