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爭端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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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臣家族繼承爭端'''(英語:Hokyeson Family Succession Dispute),又稱「世紀遺產案」,是自2018年11月25日第六代寧國公爵、全球知名政治家與企業家[[亞歷山大·何佳臣三世|亞歷山大·查理斯·何佳臣三世]] | '''何佳臣家族繼承爭端'''(英語:Hokyeson Family Succession Dispute),又稱「世紀遺產案」,是自2018年11月25日第六代寧國公爵、全球知名政治家與企業家[[亞歷山大·何佳臣三世|亞歷山大·查理斯·何佳臣三世]]逝世後,其家族成員圍繞其價值逾41萬億慶寧元(約合4.1萬億鎊)的遺產所引發的一系列跨司法管轄區法律訴訟與家族鬥爭。此案因涉及資產規模之巨、法律架構之複雜、參與司法管轄區之多(涵蓋[[慶寧]]、[[英國]]、[[亞瑟斯坦]]、[[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東印度]]、[[香港]]七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被《慶寧時報》稱為「人類法律史上最複雜的繼承案件」,《金融家報》則稱其為「財富、權力與法律技術的終極博弈」。 | ||
該爭端的核心爭議點在於:何世德於2017年8月11日簽署的《最終遺囑與家族信託安排》及其後續補充文件,將[[何佳臣集團]] | 該爭端的核心爭議點在於:何世德於2017年8月11日簽署的《最終遺囑與家族信託安排》及其後續補充文件,將[[何佳臣集團]]、[[慶寧博彩集團]]的控制權權,以及控制[[慶寧財團]]的「黃金股」所附帶的家族信託實際控制權,幾乎全部遺贈給其早年相對低調的孫兒[[第七代寧國公爵何禮臣親王|第七代寧國公爵何禮臣]],而其他在世子女及後裔(以長子何宏東及其子何禮迪為首)僅獲得相對有限的信託受益權。遺囑中還附有嚴苛的無爭議條款,規定任何挑戰遺囑有效性的受益人將自動喪失繼承資格。 | ||
此案歷經六年審理,涉及超過50家律師事務所、300餘名執業律師,產生的法律文件逾200萬頁,僅英國法院的案卷就多達147箱,存放於倫敦檔案館的專用庫房。案件最終在多數司法管轄區以和解告終,何禮臣保留了核心控股權,但向何宏東方支付了據信超過2,000億慶寧元的巨額補償。該案深刻影響了普通法世界對跨國信託、遺囑自由、永續信託及財富傳承的法律實踐,並引發了對超級富豪階層如何利用離岸金融架構規避遺產稅與繼承法的廣泛社會討論。 | 此案歷經六年審理,涉及超過50家律師事務所、300餘名執業律師,產生的法律文件逾200萬頁,僅英國法院的案卷就多達147箱,存放於倫敦檔案館的專用庫房。案件最終在多數司法管轄區以和解告終,何禮臣保留了核心控股權,但向何宏東方支付了據信超過2,000億慶寧元的巨額補償。該案深刻影響了普通法世界對跨國信託、遺囑自由、永續信託及財富傳承的法律實踐,並引發了對超級富豪階層如何利用離岸金融架構規避遺產稅與繼承法的廣泛社會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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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佳臣信託有限合夥 === | === 何佳臣信託有限合夥 === | ||
何佳臣信託有限合夥(Hokyeson Trust Limited Partnership)於1913年12月15日在亞瑟斯坦王國註冊。1913年,第三代寧國公爵何鑄臣意識到單純的信託結構在面對20世紀日益複雜的商業環境和稅法時可能不夠靈活,因此創設了此有限合夥作為家族資產的控股平台。該結構將所有運營子公司(共34家)由該有限合夥全資控股。 | 何佳臣信託有限合夥(Hokyeson Trust Limited Partnership)於1913年12月15日在亞瑟斯坦王國註冊。1913年,第三代寧國公爵何鑄臣意識到單純的信託結構在面對20世紀日益複雜的商業環境和稅法時可能不夠靈活,因此創設了此有限合夥作為家族資產的控股平台。該結構將所有運營子公司(共34家)由該有限合夥全資控股。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由寧國公爵世襲擔任,擁有對合夥事務的全部管理權、經營權及控制權。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則由何佳臣家族其他成員通過家族信託間接持有,不得干預普通合夥人之經營決策,但享有知情權。有限合夥人提起任何與何佳臣信託有限合夥相關之訴訟,其有限合夥權益自動減少50%,作為濫用訴訟程序之懲罰。 | ||
=== 分支信託 === | === 分支信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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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德:「呢幾年黎,我成日諗家族將來會點。宏東唔得,宏清冇興趣,宏基友冇野心,宏光淨係識玩。你個死仔包,做咗大狀咁多年真係唔同晒,連你爺爺都敢將軍。」 | 何世德:「呢幾年黎,我成日諗家族將來會點。宏東唔得,宏清冇興趣,宏基友冇野心,宏光淨係識玩。你個死仔包,做咗大狀咁多年真係唔同晒,連你爺爺都敢將軍。」 | ||
何禮臣:「I learnt from the best」</blockquote>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時,何世德在倫敦家中於兩名醫生見證下簽署了《最終遺囑與家族信託安排》 | 何禮臣:「I learnt from the best」</blockquote>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時,何世德在倫敦家中於兩名醫生見證下簽署了《最終遺囑與家族信託安排》。同日以家族信託唯一保護人身份,簽署了《補充指令書》,修訂了1948年延續信託的受益人名單。 | ||
簽署前醫生為其進行了獨立精神能力評估,採用了標準的遺囑能力評估清單,包括: | |||
(1) 理解遺囑的性質及其效力; | |||
(2) 理解其資產的範圍; | |||
(3) 理解其應考慮的潛在索償者; | |||
(4) 不受任何精神疾病或認知障礙影響其決策。 | |||
何世德在全部四項標準中均表現出色。他清楚地解釋了遺囑每一條款的目的,並主動提及:『我必須確保Arthur(何禮臣)有足夠權力,否則家族會因宏東的無能而崩潰。』他對資產範圍(包括信託架構、離岸實體)的表述準確無誤,能夠列舉出34家運營子公司的名稱及主要業務。他對潛在索償者(何宏東、何禮迪及其他子女)的情況有充分了解,並能清晰說明排除他們的主要原因。醫生據此認定立遺囑人何世德精神能力完全正常,充分理解其所簽署文件的性質、內容及後果,有能力作出獨立判斷。 | 何世德在全部四項標準中均表現出色。他清楚地解釋了遺囑每一條款的目的,並主動提及:『我必須確保Arthur(何禮臣)有足夠權力,否則家族會因宏東的無能而崩潰。』他對資產範圍(包括信託架構、離岸實體)的表述準確無誤,能夠列舉出34家運營子公司的名稱及主要業務。他對潛在索償者(何宏東、何禮迪及其他子女)的情況有充分了解,並能清晰說明排除他們的主要原因。醫生據此認定立遺囑人何世德精神能力完全正常,充分理解其所簽署文件的性質、內容及後果,有能力作出獨立判斷。 | ||
=== 遺產安排 === | === 遺產安排 === | ||
主要繼承人安排 | 主要繼承人安排: | ||
* | * 寧國公爵爵位由牛津公爵何禮臣親王繼承 | ||
* | * 何佳臣基金有限公司100%股份遺贈給寧國公爵何禮臣親王。 | ||
* | * 馬其頓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慶寧娛樂綜合有限公司33.5%股份)100%股份遺贈給牛津公爵夫人文容王妃。 | ||
* | * 伊蘇斯資產有限公司(持有慶寧娛樂綜合有限公司20%股份)100%股份遺贈給牛津公爵何禮臣親王。 | ||
* | * 慶寧娛樂綜合有限公司9%股份遺贈給牛津公爵何禮臣親王。 | ||
* 任命 | * 任命牛津公爵夫人文容王妃接任何佳臣基金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 ||
* 任命 | * 任命牛津公爵夫人文容王妃接任慶寧娛樂綜合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 ||
其他繼承人的安排 | 其他繼承人的安排 | ||
* 禧年女親王何施厚景: | * 禧年女親王何施厚景:其日常消費由信託負責,確保生活水準不變;另外遺贈100億慶寧元現金及慶寧娛樂綜合有限公司1%股份。 | ||
* 長子何宏東勳爵: | * 長子何宏東勳爵:其日常消費由信託負責,確保生活水準不變;另外遺贈100億慶寧元現金及海崎府盧王府(價值32億慶寧元)。 | ||
* 長女何宏超女爵: | * 長女何宏超女爵:其日常消費由信託負責,確保生活水準不變;另外遺贈100億慶寧元現金及法國沃子爵城堡(價值5億法郎)。 | ||
* 次子何宏清男爵: | * 次子何宏清男爵:其日常消費由信託負責,確保生活水準不變;另外遺贈100億慶寧元現金及肯辛頓宮花園18號(價值2億英鎊)。 | ||
* 三子何宏基勳爵: | * 三子何宏基勳爵:其日常消費由信託負責,確保生活水準不變;另外遺贈100億慶寧元現金及香港山頂道75號曉覺園(價值52億港元)。 | ||
* 四子何宏光勳爵: | * 四子何宏光勳爵:其日常消費由信託負責,確保生活水準不變;另外遺贈100億慶寧元現金及紐約卡內基莊園(價值1.5億帝國鎊)。 | ||
* 其餘家族成員(包括何禮迪等孫輩): | * 其餘家族成員(包括何禮迪等孫輩):其日常消費由信託負責,確保生活水準不變;另外遺贈10億慶寧元現金。 | ||
遺囑第1243條(無爭議條款):<blockquote>「任何受益人對本遺囑有效性提出質疑,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起挑戰本遺囑的訴訟,將自動喪失所有繼承資格,其份額歸入何佳臣基金會,用於慈善目的。本條款之適用無需法院裁決,由遺囑執行人單方面認定即可生效。」</blockquote> | 遺囑第1243條(無爭議條款):<blockquote>「任何受益人對本遺囑有效性提出質疑,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起挑戰本遺囑的訴訟,將自動喪失所有繼承資格,其份額歸入何佳臣基金會,用於慈善目的。本條款之適用無需法院裁決,由遺囑執行人單方面認定即可生效。」</blockquo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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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世德逝世 === | === 何世德逝世 === | ||
2018年11月25日凌晨3時17分(格林尼治標準時間),何世德在倫敦肯辛頓宮花園的寓所中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5歲。其私人護士在凌晨5時例行晨檢時發現他已無生命跡象,立即通知家族辦公室。家族辦公室值班經理夏禮遜於5時23分撥打999急救電話。倫敦救護車服務中心於5時47分到達,急救人員現場確認死亡。西敏市死因裁判官辦公室於6時30分接到通知,因無可疑情況,未進行屍檢。 | |||
2018年11月25日上午8時,何佳臣家族集團發布聲明:「亞歷山大·查理斯·何佳臣爵士於今日凌晨安詳辭世,享年95歲。他走完了傳奇而有意義的一生。葬禮安排將另行通知。」聲明發布後一小時內,倫敦富時100指數下跌1.2%,慶寧帝經指數下跌2.8%,反映市場對何佳臣家族控制權不確定性的擔憂。 | |||
=== 遺囑公開與家族反應 === | === 遺囑公開與家族反應 === | ||
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時,何世德的遺囑執行人何佳臣·丹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詹姆斯·丹拿及何禮臣在倫敦遺產法院正式提交遺囑認證申請,並向所有受益人發出通知。通知以掛號信形式寄出,寄往何宏東在倫敦梅菲爾格羅夫納廣場的住所。據當日在場的何宏東私人助理回憶,何宏東在接到律師電話後當場心臟病發作,被緊急送往倫敦橋醫院。其子何禮迪當時在澳門威尼斯人賭場,通過麥法蘭律師事務所(Macfarlanes LLP)發表聲明,稱遺囑「違背了祖父的意願」、「是在精神不健全狀態下被不當影響簽署的」,並暗示何禮臣使用了「欺詐、脅迫及其他不當手段」。 | |||
何宏超、何宏基、何宏光三人在最初的震驚後選擇了沉默,其律師表示「正在研究法律選項」。何宏清則在次日公開表態支持何禮臣,他在一份發給《慶寧時報》的聲明中說:「我與父親在2017年多次討論遺囑安排,父親多次表示這是其真實意願,因此我堅決支持。」 | |||
=== 何宏東陣營開展訴訟 === | |||
2018年12月3日上午,何宏東父子通過其聘用,由英國御用大律師杜萊德勳爵(The Lord Dredd)領銜的國際律師團隊在六個司法管轄區(慶寧、英國、亞瑟斯坦、香港、東印度、開曼群島)同步提起訴訟。 | |||
在英國和慶寧,何宏東父子分別向坎特伯雷特權法院(Prerogative Court of Canterbury)和慶寧遺產法院,提出知會備忘(Caveat),阻止法院簽發遺囑認證(Probate),其後啟動遺囑爭訟,將程序轉為有爭議的遺囑認證訴訟(contentious probate suit),主張遺囑無效、執行人不適格和無爭議條款不應適用。同步進入御前法院提出衡平訴狀(Bill in Equity)申請臨時禁制令凍結資產。 | |||
在亞瑟斯坦、東印度和香港,何宏東父子先向高等法院申請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再向高等法院提交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要求拒絕遺囑認證、撤銷遺囑執行人任命、宣告信託無效、宣告合夥任命無效和判定無爭議條款效力。 | |||
何宏東一方主要法律論點為何世德精神能力不足和何禮臣施加不當影響,指何世德簽署遺囑時年屆94歲,患有輕度認知障礙(專家證人提交了2017年的一份神經心理學評估報告),不具備訂立如此複雜法律文件所需的精神能力,而何禮臣利用其與何世德的私人關係及對家族事務的滲透,通過威脅迫使何世德簽署不符合其長期意願的遺囑。 | |||
何禮臣方則由其御用大律師團隊由胞弟何禮辰御用大律師(何佳臣閣大律師辦事處)、雷金納·勞埃德爵士御用大律師(Sir Reginald Lloyd KC,黑石大律師事務所)領銜迅速反擊,在所有六個司法管轄區提出管轄權異議、擱置申請及反訴。 | |||
何禮臣一方依據遺囑中的「無爭議條款」,主張何宏東父子提起任何訴訟即自動喪失繼承資格,要求亞瑟斯坦法院直接執行遺囑,同時主張亞瑟斯坦是家族信託的專屬管轄地,英國法院無權審理信託有效性爭議。其後又交了簽署遺囑時的兩名獨立醫生的宣誓證詞,證明何世德「精神能力完全正常,充分理解文件內容及後果」,並攻擊證人可信性,指出何宏東提交的神經心理學評估報告系由一名退休的家庭醫生出具,非精神科專科醫生,且評估於遺囑簽署後5個月才進行,不能證明簽署時的狀態。 | |||
=== 雙方法律團隊 === | === 雙方法律團隊 === | ||
何宏東方動員了全球頂級律師事務所及御用大律師,出庭律師包括: | |||
* '''杜萊德勳爵'''(The Lord Dredd QC),黑石大律師事務所(Blackstone Chambers)公共法專家,團隊總策略顧問,主導遺囑檢驗法院程序,每小時2,500鎊,總費用約1,500萬鎊。 | |||
* '''戴維森御用大律師'''(Charles Davidson QC),黑石大律師事務所衡平法專家,主導御前法院信託有效性挑戰,每小時2,200鎊,總費用約800萬鎊。 | |||
* '''伊麗莎白·堅御用大律師'''(Elizabeth Keane QC),心智能力專家,主導精神能力論證,每小時1,800英鎊,總費用約600萬鎊。 | |||
* '''陳方海資深大律師'''(William Chan SC),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主導香港訴訟,每小時15,000港元,總費用約4,000萬港元。 | |||
事務律師團隊則包括: | |||
* '''高偉紳律師事務所'''(Clifford Chance LLP),共60名律師(含12名合夥人),負責亞瑟斯坦、東印度和香港方面訴訟,總費用約3,000萬鎊。 | |||
* '''彭氏律師事務所'''(Pang & Co. LLP),共35名律師(含6名合夥人),負責慶寧訴訟,總費用約2,800萬鎊。 | |||
* '''麥法蘭律師事務所'''(Macfarlanes LLP)共45名律師(含8名合夥人),負責英國方面訴訟,總費用約2,500萬鎊。 | |||
何禮臣方動員的律師團隊規模更大,團隊總協調由何禮臣本人擔任。何禮臣在案發後立即組建了一個戰爭室(War Room),設於倫敦聖殿大道1號黑金大律師行地下層,配備專用加密通信線路、文件服務器及24小時運營團隊。出庭律師包括: | |||
* '''宋淮江勳爵'''(The Lord Soong SL),前御前大臣、前何佳臣閣大律師辦事處首席,四都大學法學院教授、衡平法權威,總策略顧問,主導御前法院訴訟,每小時100,000慶寧元。 | |||
* '''勞埃德爵士御用大律師'''(Sir Reginald Lloyd KC),黑石大律師事務所公共法權威,主導遺產法院程序,攻擊精神能力論證,每小時2,000英鎊,總費用約1,200萬英鎊。 | |||
* '''張世焯御用大律師'''(Henry Cheung SL),公共法及程序法專家,主導慶寧訴訟,每小時2,000鎊,總費用約500萬鎊。 | |||
* '''潘勳華御用大律師'''(James Poon SL),前刑事檢控專員,刑事法及證人盤問權威,負責盤問何宏東方證人,每小時1,800鎊,總費用約400萬鎊。 | |||
事務律師團隊則包括: | |||
* '''何佳臣·丹拿與趙氏律師事務所'''(Hokyeson, Tanner & Chouson LLP),共120名律師(含20名合夥人),總費用約1億鎊。 | |||
* '''年利達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 LLP),共80名律師(含15名合夥人),總費用約3,500萬鎊。 | |||
=== 訴訟進程 === | === 訴訟進程 === | ||
2019年初,各司法管轄區法院首先處理的並非實體爭議,而是程序性與管轄權問題。何禮臣一方依據信託契約第27條(專屬管轄條款),在亞瑟斯坦最高法院申請「反訴訟禁制令」(anti-suit injunction),要求禁止何宏東父子在英國、香港及其他地區繼續推進涉及信託有效性的訴訟。 | |||
亞瑟斯坦最高法院於2019年1月受理何禮臣一方申請後,迅速進入書面審理程序。何禮臣方主張,根據1877年信託契約第27條之專屬管轄條款,凡涉及信託有效性、受託人任命及受益權分配之爭議,均應由亞瑟斯坦法院專屬審理。其進一步援引亞瑟斯坦《信託(國際保護)法》所設立的「防火牆條款」(firewall provision),主張外國法院不得干預該信託之內部事務。何宏東一方則反駁稱,該條款雖在契約上存在,但不能排除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對遺囑認證及遺產分配的固有權限,尤其當部分資產位於該等司法管轄區時。 | |||
2019年3月,亞瑟斯坦最高法院作出臨時裁定,認定該信託在形式上屬有效設立,且專屬管轄條款並無表面無效之處,遂頒布臨時反訴訟禁制令,禁止何宏東父子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推進與信託有效性直接相關的訴訟程序。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在國際法律界引發廣泛關注,因其實質上試圖以單一離岸司法管轄區之裁定,約束其他多個普通法法院的審判活動。 | |||
英國御前法院於2019年6月對此作出回應性判決。法院明確指出,遺囑認證屬於英國法院的核心司法職能之一,其管轄權源自普通法與成文法的雙重基礎,並不受私人信託文件所排除。判決同時強調,當案件涉及位於英國境內之不動產及公司股權時,英國法院不僅有權,而且有義務審查遺囑的有效性。對於無爭議條款,法院採取審慎態度,認為該類條款在英國法下並非當然無效,但當挑戰涉及欺詐、不當影響或精神能力時,法院不會允許該條款阻卻司法審查。 | |||
此一判決直接導致案件進入長期的「平行程序」狀態。自2019年中起,亞瑟斯坦、英國、香港及東印度等地法院分別就不同法律問題展開審理:亞瑟斯坦側重於信託契約效力與受益權問題,英國集中於遺囑認證及精神能力審查,香港與東印度則主要處理資產凍結及公司控制權相關爭議。各法院之間既無統一上訴機制,亦無強制承認彼此判決之義務,形成多中心審判結構。 | |||
2019年下半年,案件重心轉向資產控制。何宏東一方在香港高等法院成功申請多項禁制令,凍結總值約6,500億慶寧元的流動資產,包括銀行存款、上市公司股份及部分基金單位。該等命令的法律基礎在於存在「真實爭議」(good arguable case)及「資產流失風險」(risk of dissipation)。判詞指,鑑於被告已長期使用多層離岸結構持有資產,存在高度可能將資產轉移至不可追索之司法管轄區,因此有必要採取預防性措施。 | |||
凍結令的實施對何佳臣集團的流動性造成實質影響。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多家銀行提高對集團的融資保證要求,部分短期信貸額度被暫停續期。作為回應,何禮臣依據信託契約第7條授權,展開大規模資產重組行動,包括將約3,000億慶寧元資產轉移至不承認相關外國判決的司法管轄區以及透過設立鏡像公司結構分散法律風險。該等措施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爭議性,但在實務上有效維持了集團運作。 | |||
案件於2020年正式進入實體審理階段。英國法院首先處理的是遺囑訂立時的精神能力問題。何宏東一方依據2017年的神經心理學評估報告以及三名前家庭醫生證詞,主張何世德患有輕度認知障礙,在簽署遺囑時已出現認知功能下降,記憶混亂,無法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然而,何禮臣一方提交簽署當日兩名獨立專科醫生的宣誓證詞、當日所作確認何世德符合普通法所要求的四項遺囑能力標準之評估、何世德親筆修改遺囑的草稿文件以及顯示何世德能清晰討論複雜信託結構的錄音證據。法院在2021年的中期裁定中指出,挑戰遺囑能力者負有舉證責任,而現有證據不足以推翻對立遺囑之有效性推定。 | |||
隨後進入的不當影響爭議,則成為整個案件中證據最為密集的部分。何宏東一方主張何禮臣構成「實質性不當影響」(actual undue influence),並提出依賴私人秘書備忘錄所記錄的對話內容、資金流向證據和專家證人意見,試圖證明何禮臣曾控制多個離岸實體,以經濟壓力及市場操控威脅何世德,迫使其修改遺囑。何禮臣一方則採取典型抗辯策略,否認存在強制或脅迫,強調何世德長期對何宏東不滿,並引用判例指出不公平結果本身不等同於不當影響。法院在長時間的證人盤問後認為,該等對話即使屬實,亦更接近於家族內部權力談判,即使存在影響,其性質亦屬合法說服(legitimate persuasion),未達法律上之不當影響門檻,亦非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或脅迫。 | |||
與此同時,亞瑟斯坦最高法院於2022年就無爭議條款作出最具爭議性的判決。法院認為,該條款屬於信託契約自由的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維護信託穩定性,應予以充分尊重。裁定指出,何宏東父子既已明知條款存在,仍選擇提起訴訟,應承擔相應後果,其受益權自動喪失。該裁定在法律上產生即時效力,使其在亞瑟斯坦法下不再具有任何受益人地位。 | |||
然而,英國法院拒絕承認該裁定對其程序的約束力。英國判詞明確表示,若允許一項私人條款阻止當事人挑戰遺囑有效性,將違反司法審查的基本原則。此種立場差異導致同一當事人在不同法域中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加劇案件複雜性。 | |||
=== | === 和解談判與最終解決(2023–2024年) === | ||
至2023年,訴訟已持續逾四年,法律費用急劇上升,隨著訴訟成本飆升(總法律費用估計超過15億英鎊)及家族聲譽開始被侵蝕,雙方於2023年初在新加坡秘密展開和解談判。 | |||
談判由三方中立機構協調,包括國際商會仲裁院(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和四極基金會。談判初期進展緩慢,主要爭議集中於補償金額及控制權讓渡範圍。據多方消息來源披露,談判曾數度接近破裂,尤其在是否保留何宏東家族對核心控股公司的任何影響力問題上,雙方立場分歧極大。 | |||
2024年2月,雙方達成全面和解協議,主要條款包括: | |||
* 何禮臣保留對何佳臣集團及信託的最終控制權; | |||
* 何禮臣向何宏東及其直系家族支付約2,000億慶寧元,分十年支付; | |||
* 何世德所有子女各分得慶寧娛樂綜合有限公司1%股份。 | |||
* 設立「家族憲章委員會」,引入三名外部獨立成員; | |||
* 訴訟終止,各方撤回所有正在進行的訴訟及禁制令申請; | |||
* 所有和解內容及相關證據永久保密,違約金高達500億慶寧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