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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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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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級行政區 ==
== 省級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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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ption4          =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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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在1994年《[[s:直轄市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市|臺北]]、[[高雄市|高雄]])。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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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直轄市 (中華民國)|院轄市]]的有:[[北平市]]、[[天津市]]、[[重慶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臺北市]]、[[高雄市]]等八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直轄市 (中華民國)|院轄市]]的有:[[北平市]]、[[天津市]]、[[重慶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臺北市]]、[[高雄市]]等八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縣轄市]]的有:[[彰化市]]、[[屏東市]]等二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縣轄市]]的有:[[彰化市]]、[[屏東市]]等二市。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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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參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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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

於 2025年5月24日 (六) 21:58 的最新修訂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數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

由於直轄市、縣、市為中華民國現行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現在的範圍是經過1949年政府遷台、1950年底喪失海南特別行政區及江蘇省省政府駐地嵊泗縣、1955年受美軍幫助將駐浙江省大陳島部隊轉進自由地區所底定,至此台澎金馬領域除內部劃分調整外,大致不變至今。


概說[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範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依照2006年前的《中華民國年鑒》,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面積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僅次於有俄羅斯)。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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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結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西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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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由邦之編制比照,牧場之編制比照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模板:Cquote 3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省、自由邦[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1949年將海南島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省。1997年加入香港自由邦澳門自由邦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2地方、2自由邦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01 江蘇省 镇江縣 華中 20 甘肅省 蘭州市 華北
02 浙江省 杭州市 21 寧夏省 銀川市 塞北
03 安徽省 合肥縣 22 青海省 西寧市 西部
04 江西省 南昌市 23 綏遠省 歸綏市 塞北
05 湖北省 武昌市 24 察哈爾省 张家口市
06 湖南省 長沙市 25 熱河省 承德縣
07 四川省 成都市 26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
08 西康省 康定縣 西部 27 安東省 通化市
09 福建省 福州市 華南 28 遼北省 遼源縣
10 臺灣省 臺北市(疏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辦公) 29 吉林省 吉林市
11 廣東省 廣州市 30 松江省 牡丹江市
12 廣西省 桂林市 31 合江省 佳木斯市
13 雲南省 昆明市 32 黑龍江省 北安市
14 貴州省 贵阳市 33 嫩江省 齐齐哈尔市
15 河北省 清苑縣 華北 34 興安省 海拉爾市
16 山東省 济南市 35 新疆省 迪化市 西部
17 河南省 開封縣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市 華南
18 山西省 太原市 37 西藏地方 拉萨市 西部
19 陝西省 西安市 38 蒙古地方 庫倫 塞北

地方[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後於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则仍由1912年独立神权政府噶厦执政。[1][2]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名义上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设于塞北四省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令公告廢止蒙藏委員會。[3]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採取公民自決,中华民国在1946年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通過後,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蒙古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试图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1986年起(蔣經國政府)聲索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

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儘管如此,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4]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5]直到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後,台灣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同年,立法院也將「外蒙古」從涉及中國大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刪除。[6]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的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7]最後2006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廢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組織法》。[8]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的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6]

直轄市[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51 南京市模板:NoteTag 1927年 華中 58 哈爾濱市 1946年 東北
52 上海市 1927年 59 漢口市 1927年 華中
53 北平市 1928年 華北 60 廣州市 1930年、1947年 華南
54 青島市 1929年 61 西安市 1948年 華北
55 天津市 1928年 62 瀋陽市 1947年 東北
56 重慶市模板:NoteTag 1939年 華中 63 臺北市 1967年 華南
57 大連市 1945年 東北 64 高雄市 1979年

省縣之間的分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盟、部、旗[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模板:See also

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及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相當於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模板:Sup哲里木盟模板:Sup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1-1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寧夏省 32-1 伊克明安特別旗 黑龍江省
21-2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33-1 哲里木盟模板:Sup 嫩江省
22-1 青海左翼盟 青海省 34-1 布特哈部 興安省
22-2 青海右翼盟 34-2 呼倫貝爾部
23-1 察哈爾盟模板:Sup 綏遠省 35-1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新疆省
23-2 烏蘭察布盟 35-2 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23-3 伊克昭盟 35-3 青塞特奇勒圖盟
23-4 土默特特別旗 38001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蒙古地方
24-1 錫林郭勒盟 察哈爾省 38002 汗阿林盟
24-2 察哈爾盟模板:Sup 38003 齊齊爾里克盟
24-3 達里岡厓牧場 38004 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25-1 昭烏達盟 熱河省 38005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25-2 卓索圖盟 38006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28-1 哲里木盟模板:Sup 遼北省 38007 唐努烏梁海
29-1 哲里木盟模板:Sup 吉林省

道、行政督察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22年中國全圖,圖中顯示各省分道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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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之下劃分為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江蘇省 61 2 陝西省 92 1
浙江省 77 1 甘肅省 69 1 2
安徽省 63 1 寧夏省 13 1 2
江西省 81 1 青海省 19 1 1
湖北省 70 1 綏遠省 20 2
湖南省 77 2 察哈爾省 19 1
四川省 139 2 6 熱河省 20
西康省 48 4 遼寧省 22 4
福建省 67 2 安東省 18 2
臺灣省 16 5 遼北省 18 1
廣東省 82 2 吉林省 18 2
廣西省 99 1 松江省 15 2
雲南省 112 1 16 合江省 17 1
貴州省 78 1 1 黑龍江省 25 1
河北省 130 2 2 嫩江省 18 1
山東省 107 3 興安省 7 1
河南省 111 新疆省 76 1 5
山西省 105 1 海南特別行政區 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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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行政督察區來管理,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1050 徐州市 江蘇省
01060 連雲市
02001 杭州市 浙江省
03040 蚌埠市 安徽省
04001 南昌市 江西省
05001 武昌市 湖北省
06001 長沙市 湖南省
06030 衡陽市
07001 成都市 四川省
07090 自貢市
09001 福州市 福建省
09019 廈門市
10017 基隆市 臺灣省
10018 新竹市
10019 臺中市
10020 嘉義市
10021 臺南市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1042 汕頭市 廣東省
11073 湛江市
12001 桂林市 廣西省
13001 昆明市 雲南省
14001 貴陽市 貴州省
15049 唐山市 河北省
15080 石門市
16001 濟南市 山東省
16083 煙台市
16090 威海衛市
18001 太原市 山西省
20001 蘭州市 甘肅省
21001 銀川市 寧夏省
22001 西寧市 青海省
23002 包頭市 綏遠省
23022 陝壩市
24001 张家口市 察哈爾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6002 錦州市 遼寧省
26003 營口市
26004 鞍山市
26005 旅順市
27001 通化市 安東省
27002 安東市
28002 四平市 遼北省
29001 吉林市 吉林省
29002 長春市
30001 牡丹江市 松江省
30002 延吉市
31001 佳木斯市 合江省
32001 北安市 黑龍江省
33001 齊齊哈爾市 嫩江省
34001 海拉爾市 興安省
35001 迪化市 新疆省
36001 海口市 海南特別行政區

參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模板: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模板:中華民國省級行政區劃地圖 (公告行政區劃)

  1. 模板:Cite book
  2. 模板:Cite web
  3. 立院通過廢除組織法 蒙藏委員會正式熄燈 模板:Wayback,自由時報
  4.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5.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 模板:Wayback:《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6. 6.0 6.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模板:Wayback
  7.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未定義名稱為 94ROC-01-02-02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8. 模板:Cite 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