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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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數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地方自治團體,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在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使用「○○省○○縣(市)」。


由於直轄市、縣、市為中華民國現行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現在的範圍是經過1949年政府遷台、1950年底喪失海南特別行政區及江蘇省省政府駐地嵊泗縣、1955年受美軍幫助將駐浙江省大陳島部隊轉進自由地區所底定,至此台澎金馬領域除內部劃分調整外,大致不變至今
由於直轄市、縣、市為中華民國現行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
==系統==
==系統==
 
{| class="wikitable"
|+{{Flag|ROC}}行政區劃
| colspan="5" |省
| colspan="5" |直轄市
| rowspan="2" |自由邦([[香港]])
| colspan="2" |自由邦(北庭)
|-
| colspan="2" |縣
|市
|旗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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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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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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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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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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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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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
|村
| colspan="3"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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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說 ==
== 概說 ==
=== 範圍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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