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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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 市 === | ||
{{Main|市 (中華民國) | {{Main|市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縣級市列表}} | ||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 (中華民國)|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100萬人)。省轄市在[[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中的位階與[[縣 (中華民國)|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 (行政区划)|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 (中華民國)|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 |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 (中華民國)|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100萬人)。省轄市在[[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中的位階與[[縣 (中華民國)|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 (行政区划)|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 (中華民國)|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 | ||
全國共有246個市。 | 全國共有246個市。 | ||
=== 旗 === | === 旗 === | ||
{{Main|中華民國旗列表|旗 (行政區劃)}} | {{Main|中華民國旗列表|旗 (行政區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