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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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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市 ===
{{Main|市 (中華民國)}}
{{Main|市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縣級市列表}}
{{Main|中華民國縣級市列表}}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 (中華民國)|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100萬人)。省轄市在[[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中的位階與[[縣 (中華民國)|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 (行政区划)|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 (中華民國)|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 (中華民國)|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100萬人)。省轄市在[[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中的位階與[[縣 (中華民國)|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 (行政区划)|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 (中華民國)|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


全國共有246個市。
全國共有246個市。
=== 旗 ===
=== 旗 ===
{{Main|中華民國旗列表|旗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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